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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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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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行政***律师费用-文昌行政***-***行政***律师

产品编号:800118369                    更新时间:2019-07-26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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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行政***行政***



【案情简介】

贺大爷是一辈子勤勤恳恳直爽正义的东北人,家住黑龙江省某市某区,承包着一片林地,面对一篇葱绿的林园,还能在欣赏之余补贴家用,生活很是满足。城乡规划改革的春风袭来,也给大爷的生活带来了一点波澜,大爷承包的林地面临着***。本想着响应***号召,好好落实政策是利国利民之举,没想到在程序上出现了问题。

不想通过可能***的手续失去自家林地的大爷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团队的指导和解说下,大爷放心的交付了自己的苦恼和想要维护权益的心。贺大爷毫不犹豫的把自己的案子委托给京坤团队的带头人——的***律师李吏民律师。

【律师办案】

辑:收到漏洞百出批复后,走上行政复议路

经验丰富的李律师当即建议大爷向某市发改委申请***信息公开。很快,在2014年2月21日大爷就收到了答复,是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复。李律师通过对立项批复的分析明确指出了未批先建、缺少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各种疑点。并随即就此批复向黑龙江省改革和发展申请了行政复议。面对疑点重重的立项批复,面对李律师义正言辞的纠错与批判,黑龙江省发改委并没有站在公正的层面去审视去调查,而是错误的维持了某市发改委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辑:将市发改委告上法庭,无奈案件再三搁浅

在行政***中经历过各种艰险和风波的李律师并没有退缩,带着当事人的信任、秉着为当事人负责到底的态度于9月25日坚定的将某市发改委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以为就要迎接公正的贺大爷又扑了空,将诉状与相关证据交到某市A区人民之后,此竟装聋作哑起来,不知是***人员搅乱了公正还是自己的制度失了公允。A区不予亦不做答复。北京的***律师

此径不另寻它路,李律师坚定的办案态度让贺大爷也吃了定心丸般的安心。在向某市B区人民及某市中级人民起诉无果后,2014年11月17日李律师分别向某市中级、某市A区、某市B递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申请,令人可喜的是中级将案件材料转交到A区人民,以为迫于上一级人民的压力,区能够公平公正的审查案件材料,没想到又一次石沉大海。

第三辑:十个月才酝酿出的裁定如此不公,无奈上诉

直到2015年7月23日A区作出了行政裁定书——不予。这么久的时间却是这样的结果不禁让人心寒。A区严重违反审查期限的做法不仅是对***的亵渎更是对人民权益的无视。细看不予的原由更是让人大跌眼镜,李律师以确认行政***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请求起诉,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并未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却被裁定告知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样的不予明显没有事实和***依据。北京行律师

面对迟到且有失公道的裁定,李律师决定向中级人民上诉,要求撤销A区人民作出的不予的裁定。

【喜迎结果】

通过调查市中院支持了贺大爷的上诉理由,认为***标的为确认行政***履行行政许可行为***,不属于不动产***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且A区不予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错误。并决定撤销某市A区人民[2015]某立行初第2X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民对案件受理。北京行政***律师

至此,艰难的行政***路才算是出现了***的开端。往往一旦有了开始事情也就成功了一半,相信的公正能早日给贺大爷带来一个合理的说法。其实无论前方还有多少扇门、多少道坎,京坤团队都会始终陪伴贺大爷走过,直至案件有一个圆满的结果!




行政***行政***

【案例前言】

一个社会的稳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律师费用,如若***不作为,人民则无靠山,毫不夸张,社会的大基业就会衰败,甚至。“建设服务型***”并不是一句空口号,这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案件背景】

家住河南省某市的吾君(化名)先生,承租了某市某村委会的一地块,苦心经营了自己的一个厂房,日子也算是达到小康水平了,本想着踏踏实实的过好自己好不容易奋斗来的安稳日子,天意弄人,吾君先生突然得到了某市某区要对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消息,这令吾君先生满头雾水,无可奈何!

【京坤支招】

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吾君先生找到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陈军律师,委托李律师、陈律师两位律师运用其***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自己维护应有的权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陈律师得知了委托人吾君先生的遭遇之后,以其对***案件的高度敏***,文昌行政***,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大公开!

李律师、陈律师谨慎思考后表示,想要明确本案的源头就要知道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何时作出的决定?于是乎,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吾君先生于2014年12月16日向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5日公开了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某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9号),但是包括吾君先生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从来没有见过什么征收公告,更无从知晓公告的内容,这也使得两位律师对本案高度谨慎起来,随之为委托人吾君先生再次支招。北京***律师咨询

办案第二辑:区***未公告***,市***复议竟不作为!

得知区***并没有使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得知征收公告,实属***,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款规定:对地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以上规定,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又于2015年2月12号向某市***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且某市***已经收到并受理了该申请,但知道委托人起诉之前也没有做出复议决定。此举实属不作为,是与“服务型***”背道而驰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一纸诉状,京坤匡扶正义!

对于某市***不作为的行为,两位律师并没有就此打住,让委托人忍气吞声,相反,两位律师积极鼓励委托人不惧强权,拿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人吾君先生因认为某市不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于2015年8月10日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在***中,被告市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三政复补【2015】3号),认为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原告3日内补正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原告邮寄,2015年2月26日原告签收。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某市邮寄了对《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说明。其后,某市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再作出处理。北京土地律师事务所

两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其中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项中不包含“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其中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不属于补正材料。

至此,某市中级人民认为某市提出的原告未按照要求补正,视为已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市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未予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确认某市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责令某市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由被告某市承担案件受理费。北京房屋***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吾君先生在区***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市***申请行政复议,但市不作为,使得***终走上***之路。在现实的***过程中,******律师往往要一下就抓住案件要点,并以之展开攻势,发挥旁敲侧击、穿针引线的作用,行政******律师,将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贯穿于中,***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实现委托人利益化。

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决书






【入选理由】

在***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案件中,部分行政***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获取***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起诉期限完全符合***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人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涉外行政***,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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