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鼓励实施迁村并居工程,这本应是提高村民生活质量的好事,却因地方***的违规操作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麻烦。开封市金明区某村的四十余户村民近日为此头疼不已,他们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因迁村并居工程的需要遭到强制征收,眼看着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心急如焚的众村民通过网络渠道联络上了北京***做***案件的李吏民律师,在双方进行了会面交谈后即达成了委托关系,获得代理权限的李吏民律师迅速针对本案展开了***之战。
【律师出击】
李吏民律师向河南省发改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在得到的决定书中,李吏民律师发现有“开发区***向瞿家寨村委会出资成立的河南长隆置业有限公司拨付资金***元”的表述,为了弄清事件的前因后果,把握案件的整体脉络,李吏民律师旋即又令村民们向开封新区管理(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特意叮嘱注明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和邮寄送达。一个多月后,新区管委会答复称申请因涉商业秘密而不适于邮寄公开,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李吏民律师认为该答复实质上是不予公开,严重***,遂针对该答复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提请了行政***。
庭上,李吏民律师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结合本案案情指出新区管委会在行政程序中未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未进行调查核实就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部分涉及商业秘密,在***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其被诉行政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撤销新区管委会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于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为了了解案情,申请***信息公开几乎是必做的工作,然而这份工作并不好做,被申请的***往往基于各种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刁难,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是花样百出、不尽相同。此时便需要办案律师灵活掌握《***信息公开条例》,以法条相博弈,以案情相辅佐,以此获得完整的***信息,为下一步的***提供保障。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文/费玉茹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关于本案的行政书
行政行政
【案情摘要】秦女士等20多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占。但未对秦女士等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经过多年未果,经人介绍遂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
【办案过程】
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
二、未进行公告,向市***申请复议。
委托人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平阳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于是,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平阳县***未进行公告***。
三、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
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好律师,确认平阳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是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和文明***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更是维护相对人的***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确认***!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批复》***!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律师,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行政***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抚顺行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人取得《房屋***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行为,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行为,保护了被***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追溯前事,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行政不作为***,***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的***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好律师-北京京坤-抚顺行政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房屋***,土地征收,行政***”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北京京坤”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北京京坤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