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杨女士在彭州市某镇某村有承包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某镇***通知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对其自建房屋多次签订补偿协议并多次废止,***方对尚未拆除的宅基地上房屋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非常低,双方就房屋***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杨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拿起***依***。从网上了解到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刚好在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开庭,遂和李吏民律师联系。李吏民律师到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其依***。
【***过程】
一、申请公开***信息,了地情况
李吏民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计划,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彭州市国土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彭州国土局公开了四川省川府土字[2010]550号《四川省关于中国石油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得知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彭州)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委托人所属的集体土地。
二、公开环评信息,一剑封喉
通过了解得知中石化项目建设进行后,李律师和团队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中石化炼油项目,环评信息***为重要,在启动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向***环保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环评文件等***信息。正如所料,环保部并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公开信息和作出答复。而此时,委托人却收到了***法制办的电话称不会公开环评信息,且不要以此为要挟,环评与委托人无关。显然***方受到了很大压力,达到了一剑封喉之效力。
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方主动协谈
针对环保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环评文件***信息,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收到委托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委托人进行了答复称所申请的环评文件涉及到第三人(中石化)的利益,征求第三人同意后及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此时,***方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同意协商补偿事宜。经过协商,***方同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予以补偿并承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但要求委托人向环保部撤回信息公开申请,委托人撤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方的补偿承诺并未兑现。
四、再次申请环评信息,终获理想补偿
***方以欺骗的方式要求委托人撤回了环评***信息申请,但补偿落实却遥遥无期。***方认为撤回了环评***信息公开申请就高枕无忧,不再理会委托人。针对这种情况,行政***与民事***,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再次申请公开环评***信息。此次申请,环保部及时作出了回复称再次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后予以答复。在收到答复后不久,***方再次主动和委托人沟通,愿意协商补偿相关事项,通过协商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予以补偿并***相关的费用,签订补偿协议并落实相关事项后,委托人再次撤回了信息公开申请。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终获理想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之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并未规定申请公开***信息的次数,行政***未公开相关***信息,公民人或者其他***可以再次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开花,胡乱***,行政***好律师,劳民伤财,费时费力,应当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中要害,才能达到***之目的。
温馨提示:个案有其特殊性,白沙行政,请勿随意模仿
附: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行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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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案情摘要】秦女士等20多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占。但未对秦女士等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经过多年未果,经人介绍遂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
【办案过程】
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
二、未进行公告,向市***申请复议。
委托人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平阳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于是,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平阳县***未进行公告***。
三、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
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平阳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是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官司律师,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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