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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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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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行政***的律师-北京京坤(在线咨询)-霍州市行政

产品编号:807411669                    更新时间:2019-07-29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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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行政行政

行政行政

)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行政官司律师,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行政行政


【案情简介】

贺先生是齐齐哈尔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于1984与某村签订了《承包造林合同》,又于201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依法承包本村林地进行经济林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林权证》等执照。2012年6月份市***发布预公告,拟对某村21184平方米土地进行征收,贺先生的部分林地在本次拟范围之内。当时仅对贺先生拟征林地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后来省***作出了批复,行政***的律师,但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告,没有给予贺先生被征土地相关补偿。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贺先生遂通过网络找到北京***团队北京京坤***律师团李吏民律师代理其***。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展开了一些列的***程序。为了解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某区***申请公开委托人承包林地所属地块被征收的费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发放使用情况。

2014年5月4日,霍州市行政,区***作出答复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安置标准我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章执行,征收款属于村集体发放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而没有公开委托人公开的相关***信息。

而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本案***之关键,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起诉,请求撤销某区***的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相关***信息。但层层受阻,直到今年《行政***法》修订之后,才正式受理。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李律师指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明确,属于某区***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是其主动公开的***信息,该答复意见实质上是告知原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齐市中院采纳了上述观点,胜诉,为其***取得成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结果】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某区***告知属村务公开属于适用***、***错误。2015年12月9日遂作出:(一)撤销某区***作出的答复意见;(二)责令某区***在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应当公开的范围还是村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县级以上是***实施***,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第十六条:“各市(地)、县(市)***(行署)要将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补偿费、补助被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费用。”之规定,明确规定将补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补偿费的支出使用情况是市县***所保存或制作的***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仅仅是市县信息公开的范围还是其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确保在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案件前言】

******就像一场战役,你排兵布阵,***也同样会无情回击!在以往的***实践中,行政***通过将房屋定性建筑,将合法取得的***以错发为名予以撤销等手段,从而达到或***的目的屡见不鲜。广大当事人在面对这样的压力时不要慌张,要学会及时针对***行为提起***程序,运用***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案例?

【案件背景】

华夏之根、太行神韵,本案当事人田先生长期居住在山西省某市某区某村,是太原市铁路局的退休工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在退休后,没有了家庭负担的田先生过着休闲惬意的日子,本想着踏踏实实的安享晚年,怎成想在2014年,区***开始对田先生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田先生的***是其母亲的名字,老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个也没有变更名字,并且***上登记的一楼是商业,原先是营业门面。田先生得到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为国有的通知,在田先生看来,配合***发展规划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以为***会按照周边市场门面价价赔偿,但谁料,经过多次协商,田先生根本不能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补偿。田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在思虑良久后,田先生决定通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辗转上京,找到了北京行***律师---律政佳人张春涛律师,在了解田先生的基本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接受田先生的委托,为其依***,并以其精准的案情分析和过硬的***素养,为田先生制定了一整套的***方案! 山西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无端公告***作废,京坤起诉撤销公告,取得阶段性胜利!

田先生的土地证是集体土地,可是***又是房管局颁发,在深入了解后,张律师得知田先生的房子是当初占用老房子后,***在现在所在的村划拨了一块宅基地给田先生。但这让又张律师百思不得其解,如果是集体土地,那根本不可能使用590号令;如果是国有土地,那是什么时候变成国有的?

于是张律师当机立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怎知就在调查的过程中***就已经出手,某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补正房屋登记证明材料的告知书》(临房告字【2014】37号),称因登记有误,要求异议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证明是商业。很明显,***想釜底抽薪。张春涛律师立即识破“阴谋”,对房管局的做法提出异议,但异议并没有阻挡住房管局***的步伐。2015年3月市房管局以“临房告字【2015】6号”公告书公告田先生的***予以作废。张律师即刻对该公告行为提起行政***,在***中,律师提出,公告书以田先生已经去世的母亲为相对人,行政行为明显***。除此之外,市房管局的引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的规定,但田先生的房子确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适用严重错误。经过审理,采取了张律师的观点,***终撤销了房管局的公告。山西省案例

办案第二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怎知竟得“不予公开”“复函”!

2014年9月2日,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田先生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市某区某村土地由集体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但没想到,2014年9月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称根据国土资厅发【2013】3号“通知”规定,我厅负责省级***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的详细内容为由,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在张律师看来,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行政***与民事***,明显是在搪塞回避,于是在2014年10月2日,田先生提出《关于“复函”的异议》,并于2014年10月6月、11月13日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但国土资源厅竟称没有收到该“异议”。 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怎知竟被驳回请求。

此后,张律师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虽然通过激烈的***论辩,与审查,但谁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竟然驳回田某要求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的***请求。

办案第四辑:毅然上诉,一审、***“复函”被双双撤销!责令履职更是大快人心!

在得到一审后,田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但张春涛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始终相信***的***行为不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裁判,于是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人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 山西律师

在起诉中,田先生称《关于“复函”的异议》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特快专递回执上也显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该材料,但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辩称,田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应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针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无理辩解,张春涛律师提出,根据《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田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田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山西省***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第(八)项的规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田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田先生申请的内容不详细,虽及时作出了答复,但并未一次性告知田先生进一步补充,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终,二审采取了张春涛律师的意见,并取得了本次***的胜利,为之后田先生的依***取得了更多的***依据,夯实了更多的***基础!北京***律师

【结果】

2015年11月17日山西省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院(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附:山西省人院(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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