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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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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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梅州行政-北京京坤-行政***审理

产品编号:807411869                    更新时间:2019-07-29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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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行政行政

回合:种豆被罚,无奈起诉。

  我方当事人翟某在黑龙江黑河地区承包了几百公顷的草原,并与当地的草原站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在今年5月份,草原监理站以我方当事人在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进而***草原植被为由对我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1,由草原监理站自行***草原植被。2,对我方当事人罚款800元。

  被处罚的当事人找到我之后,行政官司律师,我给他做了如下分析:首先,草原监理站实施的该处罚是否有证据存在。其次,即使在有证据存在的情况下,草原监理站的该种处罚是否具有***依据。

  接下来,我们发现草原监理站在进行处罚时,故意模糊的适用了***的规定。根据草原法的规定,如果出现耕种草原的行为,则行政***可以责令限期***。如果不细致的分析这个规定并结合行的一些基本法理来理解这个规定,草原站的处罚似乎是正确的。因为草原站做出的也正是“限期***植被”的处罚,似乎是符合草原法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限期***植被”是谁的义务?也就是说,是谁要承担这么一个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理可知,这个责任毫无疑问应该是被处罚人承担的。也就是说,即使“限期***植被”这一处罚是正确的,但也必须是由我方当事人来“限期***”,而不是由行政处罚***去“自行***”。行政处罚律师

  那么,草原站为什么要这么“好心”,主动的替当事人承担责任,履行“***草原植被”的义务呢?这正是草原站此次处罚的真正目的。

  按照草原站的理解,“谁种草,草归谁”是一种惯例。据此,如果说草原站自己“***了草原植被”,那么相应的牧草也就归草原站所有了。而在当地,牧草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具有“商品”的属性---市场上是明码标价,自由买卖。

  就这样,草原站做了一个比较滑稽的处罚。这个处罚书,其中“限期***植被”这一处罚,竟然不是针对被处罚人的,而是草原站“自己处罚自己”。通过“自己处罚自己”这一行行为,来实现在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种草的企图。而且,这一企图***后还执行了。

在草原站将我方当事人承包的土地上自行种植牧草之后。我方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提起了行政***-----撤销草原监理站这一错误的行政处罚。 北京行政***律师

***终,黑龙江逊克县人民草原站败诉,险些把我方当事人土地“没收”的处罚决定被撤销。

第二回合:***再罚,再告再赢。

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被撤销后,再一次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又重新做出了一份的行政处罚。不过,这此处罚的力度显然是小多了:上一次处罚的结果是没收我方当事人的1300多亩承包地(已被撤销)。而这次是要求我方当事人将100亩地种植牧草。

按照***的规定,对于行政***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再次起诉。于是,翟某再次委托臧云律师进行了***。北京行律师

在开庭中,臧云律师提出,这次的处罚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告草原站处罚的事实依据是我方当事人在草原上种植了农作物,而适用的***依据是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该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植被,没收财物和***所得,可以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臧云律师指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行政***的***费,被告草原站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被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而被告的律师则指出,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实际上应该做扩大解释,应该包括一切在草原上的活动,应该包括原告的种植农作物的活动。对此,臧云律师又进一步指出,对于行规这类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法,不能像民事***那样做扩大或者类推的解释。之所以禁止类推,就是这个道理。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开庭的辩论相当激烈,但所陈述直观点主要是围绕着***适用这一具有较深法理的问题。开完庭后,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半个月后,该案件又一次胜诉,草原站的第二次处罚再次被撤销。



行政行政

【案件前言】

作为行政部门的,在代表着***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日益发展迅速的***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为重要的基石!在北京京坤心中没有正义失衡,不管什么级别的***部门,都要在和***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律师同心同德,就一定能取得***终的胜利!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年逾古稀的林老生活在浙江省某县的一个沿海小镇,虽然生活比较拮据,但林老还是打算在这宜人的环境中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无巧不成书,就在2015年,一个高速公路和铁路的建设要穿过林老所居住的小镇的消息打破了这一份宁静。因为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单位进行,也没有见到相关的批文,更不明白自己是否真的在红线范围内,于是林先生决定通过***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团队

【京坤支招】

决心一探究竟的林先生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刚正不阿的李吏民律师和成熟稳重、办案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以来,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本着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承办了大量行政***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社会效果,捍卫了***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详细分析了林先生的案情后,两位律师时间为林先生制定了一套专属的***方案。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国土部竟所答非所问!

2015年6月8日,林先生在史西宁律师的指导下向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2015年6月26日,国针对林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国土资公开告【2015】 326号《资源部***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326号告知书),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不服公开答复,向申请复议!

林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史西宁律师在谨慎考虑后决定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 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06号复议决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红线图”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程序***!

办案第三辑:提起***,复议决定终被撤销!

接二连三的挫败后,林老的生体状况出现问题,但在史西宁律师看来,只要是正义之战就必须打响,于是在史西宁律师的鼓励下,林先生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二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行政***,请求:1、撤销806号复议决定;2.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在***中,史西宁律师提出:首先,的326号告知书与林先生于2015年6月8日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不一致,林先生申请的是公开"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但并未提供***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其次,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应予撤销。

但辩称,作出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已在326号告知书中将相关批复文件提供给原告,但未对"红线图"信息作出答复,行政***审理,806号复议决定责令就红线图信息向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三)项规定,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请求确定审查范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根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款,本案中,林先生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并未依照上述规定针对326号告知书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确认***等决定。鉴于未针对林先生的复议请求作出相应复议决定,故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针对原告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鉴于复议决定被撤销后,326号告知尚在行政复议处理程序中,依据《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提起***的,不予受理。故林先生关于撤销326号告知书,梅州行政,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至此,林老先生的案件终告一段落!京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决定被撤销!

【结果】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七十条(一)、(二)项,《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法定期限内针对林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老先生的案件是典型的有关***信息公开的不完善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理应撤销!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也正是做到了公证审判、公证!值得点赞!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




【案情简介】

2015年的某日,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样一位特殊的当事人。孙女士是吉林省长春人,刚刚经历了丧夫之痛的她觉得好像天塌了一半,然而更大的意外却毫不留情的降临在她身上:她和丈夫共同居住和经营的房屋竟被认定为建筑,即将面对强拆的命运。失去了亲人的她又将失去合法财产吗?当然不行!为了守护住丈夫留下的房屋和土地,孙女士决定坚强面对,她来到了京坤律所,找到了主任律师李吏民寻求帮助。李律师和史律师同情她的遭遇,下决心势必帮助这位坚强的女士寻回公道。北京***律律师

【律师风采】

李吏民律师召开专项案件研讨会议,会上针对孙女士的案件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积极寻求简便快捷的途径以解决强征强拆的燃眉之急。对于绿园区***作出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建认定书》)不服,李吏民和史律师律师协助孙女士向长春市人民提请复议。李律师指出:首先,绿园区***主体不适格,其作出《违建认定书》超越了法定职权;其次,该认定书的相对人是已故的孙女士的丈夫,当然不具有主体资格;第三,对涉案房屋的认定没有进行调查,属事实不清;***后,其所依据的规范定文件与《城乡规划法》相抵触,不能作为作出违建认定的依据。

李吏民律师和史律师条理清晰的指出绿园区***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诸多错误,并通过搜集的相关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面对区***长篇阔论的狡辩,也是有理有据直指要害,成功说服复议***认同了正义的我方立场,更使得复议***在复议决定书中示明“区***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足,有待学习和提高”之意,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建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与孙女士一个公道。

一纸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不止守护住了孙女士的房屋,更重要的是给了她心灵上的安慰:***从来都是正义的,而的律师就是正义的守护者。***补偿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建筑作了如下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民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长春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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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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