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在以往的***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或工人,这是因为一般被征收、被***的区域都是有待开发的农村或郊区地域,而正因为如此,广大京坤当事人才更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行政***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利益和***形象,
更应当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话语落地成坑,行为利民亲民,才是一个服务型***的所作所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案件背景】
季女士等十人是温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季女士等人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作为勤勤恳恳的农民,季女士等人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将日子越过越好。在2005年,一个的信息不胫而走,季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地就在所征收的范围内,虽然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但是当事人季女士等人得到的补偿并不合理,也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这让季女士等人感到消息来的太突兀,让人云里雾里,百思不得其解。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
【京坤支招,与当事人共***】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几年前的土地征收,一直令季女士等人心中存疑,为了解的相关情况,弄清事情的原委,于是百感交集的季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季女士等人的是的***律师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在听完季女士等人的叙述后,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生后的法学功底,李吏民律师意识到这个案件是明显的未做公告就征收土地的案件,相关权利人季女士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受到了侵害,于是接受了季女士等人的委托,以“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的京坤宗旨,与当事人一同走上了***之路!
【办案经过】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
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案件后,毅然决定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季女士等人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温州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2014年10月18日,季女士等10人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在答复中季女士等人得知,原来早在2005年12月7日,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批准征收季女士等人村集体土地1.3203公顷。季女士等十人有承包地在该范围内。2006年1月5日,某县制作《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涉案土地的位置、征用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以及办理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信息。季女士等人这才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季女士等人在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前从未见过什么公告,更无从知晓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
办案第二辑:提起复议,追击案件真相:
李吏民律师意识到既然存在着土地征收公告,却没有人见到过,这其中就必有的***之处,合法权益也必然受到了严重侵害,提起行政复议刻不容缓,于是季女士等十人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因不服某县不履行公告职责一案,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县未依法履行公告法定职责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确认***,京坤直击揭露真相!
复议过程中,季女士等人依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但温州市人***未在某村内将公告方案予以公告,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某县提供了用于证明将上述公告在某村进行张贴的“现场张贴照片”复印件,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析具体的内容。
温州市认为,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后,虽然某县于2006年1月5日制作了《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并提供了“现场张贴的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张贴的具体内容。故现有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某县已将上述公告按规定在某村进行公告的事实,应属于程序***,但是鉴于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当事人季女士等人也均已按规定领取,再责令某县履行公告行为没有现实的意义。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2015年3月17日温州市决定: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结果】
温州市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季女士等人在某县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全力努力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关征收土地发布公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所以说,行政***的***费,***的明文规定必须遵守,这不仅是***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必然要求!
附:温州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行政
【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130米的水渠,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 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
一、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情况。
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
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行政***好律师,依法申请复议。
通过申请公开***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三、济源***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因此,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
【案例前言】
一个社会的稳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若***不作为,人民则无靠山,毫不夸张,社会的大基业就会衰败,甚至。“建设服务型***”并不是一句空口号,这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
【案件背景】
家住河南省某市的吾君(化名)先生,泊头行政,承租了某市某村委会的一地块,苦心经营了自己的一个厂房,日子也算是达到小康水平了,本想着踏踏实实的过好自己好不容易奋斗来的安稳日子,天意弄人,吾君先生突然得到了某市某区要对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消息,这令吾君先生满头雾水,无可奈何!
【京坤支招】
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吾君先生找到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陈军律师,委托李律师、陈律师两位律师运用其***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自己维护应有的权益。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陈律师得知了委托人吾君先生的遭遇之后,以其对***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方案。
【办案掠影】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大公开!
李律师、陈律师谨慎思考后表示,想要明确本案的源头就要知道是哪个部门作出的决定?何时作出的决定?于是乎,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吾君先生于2014年12月16日向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5日公开了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某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1】9号),但是包括吾君先生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从来没有见过什么征收公告,更无从知晓公告的内容,这也使得两位律师对本案高度谨慎起来,随之为委托人吾君先生再次支招。北京***律师咨询
办案第二辑:区***未公告***,市***复议竟不作为!
得知区***并没有使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征收人得知征收公告,实属***,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款规定:对地地方各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以上规定,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又于2015年2月12号向某市***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且某市***已经收到并受理了该申请,但知道委托人起诉之前也没有做出复议决定。此举实属不作为,是与“服务型***”背道而驰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一纸诉状,京坤匡扶正义!
对于某市***不作为的行为,两位律师并没有就此打住,让委托人忍气吞声,相反,两位律师积极鼓励委托人不惧强权,拿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人吾君先生因认为某市不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于2015年8月10日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在***中,被告市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三政复补【2015】3号),认为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要求原告3日内补正能够证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原告邮寄,2015年2月26日原告签收。2015年2月27日,原告向某市邮寄了对《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说明。其后,行政***审理,某市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再作出处理。北京土地律师事务所
两位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其中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事项中不包含“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其中包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故是否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材料不属于补正材料。
至此,某市中级人民认为某市提出的原告未按照要求补正,视为已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某市对原告的复议申请未予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确认某市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责令某市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由被告某市承担案件受理费。北京房屋***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吾君先生在区***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市***申请行政复议,但市不作为,使得***终走上***之路。在现实的***过程中,******律师往往要一下就抓住案件要点,并以之展开攻势,发挥旁敲侧击、穿针引线的作用,将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贯穿于中,***终取得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实现委托人利益化。
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附: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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