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办就房屋***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依***。经过多方打听***终决定聘请北京***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许可***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许可证、房屋***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许可及办理***许可的相关***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人取得***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施***行为,并未被***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其取得的***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为委托人***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行政***
【入选理由】
在***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案件中,部分行政***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武冈行政***,获取***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起诉期限完全符合***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人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信息公开告知书
【案件前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通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出来,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难免的会遇到些许的问题,甚至是挫折,但是一定要坚信正义的力量,相信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同心协力,就会披荆斩棘,无往不利!
【案件背景】
“龙头入海处,帝王求仙城”,家住京津后花园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的张先生等六人,都是秦皇岛市某区的居民,他们在该小区都有合法拥有的房屋,但就在2013年8月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在某小区张贴了【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决定对张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张先生等人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为了公众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并且以《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的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了合法权益!除此之外,由于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原***决定缺少***会议讨论程序,据此于2013年6月13日召开了会议,讨论并研究通过了某区安置补偿方案,完善了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8月8号公告了相应的决定,行政***行政复议,但是其在征收决定前未将征收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补偿方案明显不合理。
【京坤支招】
于是张先生等人为了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李吏民律师,凭借着多年的办案经验,李吏民律师在张先生等人描述完具体情况之后就意识到此事应当机立断,进入行政程序。与李吏民律师达成共识之后,张先生等人便委托了李吏民律师为其房屋征讨应有的利益。李吏民律师以其对***案件的高度敏***,立即抓住了委托人案件的实质与要害,并以此制定了一个缜密的***方案。北京律师咨询
【办案四波】
办案波:首当复议,竞错误维持!
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首先向秦皇岛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想要求得上级***纠正错误,还回公道!但是复议***错误的维持了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办案第二波:不服复议,提起***,怎知竟又被驳回起诉!
复议之后,张先生等人并没有畏惧强权,就此打住,不能提起行政***,在李吏民律师的缜密分析下,张先生等人不服复议***作出的决定,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提起***,请求确认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以《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的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撤销,但是,天意弄人,经过秦皇岛市中级人民审理,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对张先生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起诉。北京房屋***律师怎么收费
办案第三波:京坤助力,不畏强权,上诉高院!
驳回起诉后张先生等人万念俱灰,可是李吏民律师凭借其多年丰富的***经验,断定此案不会这样轻易终结,百姓的合法权益不会得不到合理保障,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张先生等人上诉于河北省,河北省,经审查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产生了实际影响,遂以(2015)冀行终字第28号行政裁定撤销了秦皇岛市中级【2014】秦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继续审理。
办案第四波:发回继续审理,竟是被告“助攻”,征收决定终被确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发回继续审理后,由于被告没有在法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七条第项之规定应撤销秦皇岛市某区于2013年8月8号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但鉴于秦皇岛市某区某小区大部分居民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撤销该通告会给***利益、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项之规定,确认秦皇岛市某区于2013年8月8号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至此,本案总算取得胜利,上海行政***律师,告一段落。北京******咨询
【结果】
***终我们终于迎来了令人振奋的结果,秦皇岛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确认秦皇岛市某区于2013年8月8号作出的【2013】14号《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张先生等人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为了公众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并且以《某区关于继续实施某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告》的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向秦皇岛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仍得到了错误维持,使得***终走上起诉,驳回,上诉,发回重审的艰难***之路。在现实的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的错误决定使得当事人劳心劳力,走上艰难的***之路,所以就需要尽快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并且使人民得到***的保护,使***的阳光、正义的温度,传播延绵,让中华大地!
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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