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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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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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行政附带民事***-亳州行政***-北京京坤

产品编号:811423769                    更新时间:2019-07-31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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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行政***行政***

【案件概况】

开封市孙某、叶某等27余位村民因某村寨迁村并居项目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他们经人介绍来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经过详细沟通后决定将本案委托给李吏民律师代理。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从得到的公开材料中知悉涉案项目并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动工,这印证了李律师的猜想,成为解决案件的重要切入点。李吏民律师遂向该***申请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行政***的***费,但该***未予任何回复。为推动案件快速进展,答复的法定期间一到,李吏民律师立即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履行查处职责。依靠李律师对案情的把握和相关法条运用,***终,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律师之言】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必备的“五证两书”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现实中确然存在建设项目在相关***不齐全时仍占地开工的情况,这其中***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施工方的资格***入手可以说是打***官司中的一条蹊径,是促成谈判的重要砝码。本案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进入有利状态,也是因为代理律师李吏民眼光独到、判断精准,一击即中的找出***中的***点,为当事人提升了***胜算,降低了***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附: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行政***


【案件前言】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村民的安置补偿是这个时代社会矛盾的焦点所在,从宏观层面来看,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家园,而不得不用一笔 补偿金来适应一个都市化的环境。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农民的房产确实就是手续不全的,亳州行政***,这是一个历史性的产物,是一个无法回避实际问题,一味的予以否认和强拆必然是不合理的。更偏离公正的是面对建筑,有些征收主体似乎觉得可以肆意妄为,连公文都无需出示就雇一批人野蛮强拆。这不仅不尊重社会事实,也是不尊重***的表现。北京***律师?

【案件背景】

卜女士是沈阳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一名村民。2011年4月9日,她与姜先生签订《土地转租协议书》,约定由其租赁和经营原先由姜先生承租的某村3.6亩的耕地,后卜女士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三座大棚。2012年5月22日,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便将卜女士建于2011年4月的三座大棚强行拆除。北京***律师办案录

【办案过程】

办案辑:请求出动,追究***行为。

卜女士及时委托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所的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李律师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在详细了解案情后,李吏民律师决定先依法请求沈阳市某分局对***行为进行查处,但某区分局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13年1月2日作出了《不予通知书》。 北京***律师经典案例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得知“强拆”主体!

随后,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依法向沈阳市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全局分局迫于压力,终于告知了卜女士,拆除其大棚的行为是沈阳市某区***实施的,是***行为。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行政***,得以管辖!

2013年3月25日,李吏民律师代卜女士向沈阳市中级提起了行政***,指出某区***强拆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2013年4月16日,沈阳市中级以[2013]沈中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由沈阳市和平区管辖。

办案第四辑:京坤据理力争,“强拆”确认***!

2013年5月23日,和平区依法受理。庭审中,某区***辩称,卜女士在承包地上兴建房屋等设施系抢建、违建行为。但是究竟卜女士是不是抢建大棚的,法庭认为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和平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强拆流程应当是决定、公告限期拆除、催告自行拆除、强拆。然而本案中,某区在对卜女士所有的大棚实施拆除时,并未按照上诉规定履行相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2014年2月11日,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某区***于2012年5月拆除卜女士位于沈阳市某区某村大棚的强制拆除行为***。北京***律师办案录

办案第五辑:区***上诉如水火之势,京坤不惧,将挡土掩!

在得到和平区作出【2013】沈和行初字第38号行政确认***后,某区***不但没有深刻反省,而且变本加厉,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提起上诉。某区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卜女士的大棚是建筑,理应予以拆除,区***依法进行拆除符合***规定,行政附带民事***,程序也符合***规定,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驳回卜女士的***请求。

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指导卜女士称,她的的大棚没有证据证明亦没有经过法定部门认定是建筑,区***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属于程序***。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注律正确,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律师经典案例

经查,区***向原审提供了《关于东陵区规范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审批的实施意见》、《关于某新城规划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某新区拆除建筑和清理***占地专项工作方案》、照片、《关于加强某区地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告》、《限期拆除公示》和《公示》等证据。卜女士向原审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转租协议书》、《不予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照片等证据,上述均已随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

在审判中,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某区虽然具有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职权,但在某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某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应予维持。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审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至此,本案取得了***终的胜利!

【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沈中行终字第209号行政书,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卜女士经过复议、起诉、上诉等艰难过程,***终取得了胜利,大快人心!在一个的人都必须经过审判予以处罚的文明国度,建筑的强制拆除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这才是法治。某区***的作为看似正义感十足,但在在***律师的眼里,其实质仍旧是不顾程序正义的***行为,值得批判和反思。北京***律师

附: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案例前言】

在以往的***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数都是农民或工人,这是因为一般被征收、被***的区域都是有待开发的农村或郊区地域,而正因为如此,广大京坤当事人才更应该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行政***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利益和***形象,

更应当切切实实的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话语落地成坑,行为利民亲民,才是一个服务型***的所作所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案件背景】

季女士等十人是温州市某县某村的村民,“面朝黄土背朝天”,季女士等人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作为勤勤恳恳的农民,季女士等人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将日子越过越好。在2005年,一个的信息不胫而走,季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地就在所征收的范围内,虽然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但是当事人季女士等人得到的补偿并不合理,也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这让季女士等人感到消息来的太突兀,让人云里雾里,百思不得其解。 征收公告 ***征收公告

【京坤支招,与当事人共***】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几年前的土地征收,一直令季女士等人心中存疑,为了解的相关情况,弄清事情的原委,于是百感交集的季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季女士等人的是的***律师李吏民律师,李吏民律师在听完季女士等人的叙述后,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和生后的法学功底,李吏民律师意识到这个案件是明显的未做公告就征收土地的案件,相关权利人季女士等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重受到了侵害,于是接受了季女士等人的委托,以“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的京坤宗旨,与当事人一同走上了***之路!

【办案经过】

办案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

李吏民律师在认真分析案件后,毅然决定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季女士等人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温州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信息公开,2014年10月18日,季女士等10人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在答复中季女士等人得知,原来早在2005年12月7日,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批准征收季女士等人村集体土地1.3203公顷。季女士等十人有承包地在该范围内。2006年1月5日,某县制作《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涉案土地的位置、征用土地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以及办理补偿的期限等相关信息。季女士等人这才弄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但是季女士等人在收到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前从未见过什么公告,更无从知晓该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

办案第二辑:提起复议,追击案件真相:

李吏民律师意识到既然存在着土地征收公告,却没有人见到过,这其中就必有的***之处,合法权益也必然受到了严重侵害,提起行政复议刻不容缓,于是季女士等十人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因不服某县不履行公告职责一案,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某县未依法履行公告法定职责的行为***。

办案第三辑:确认***,京坤直击揭露真相!

复议过程中,季女士等人依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版)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但温州市人***未在某村内将公告方案予以公告,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审理过程中,某县提供了用于证明将上述公告在某村进行张贴的“现场张贴照片”复印件,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析具体的内容。

温州市认为,浙江省作出浙土字【B2005】第10422号建设用地批文后,虽然某县于2006年1月5日制作了《某县征收土地公告》(【2006(年)】第003号),并提供了“现场张贴的照片”,但该照片拍摄的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张贴的具体内容。故现有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某县已将上述公告按规定在某村进行公告的事实,应属于程序***,但是鉴于在2005年8月6日,某县的相关部门已经***给某村村民补偿款76.8415万元,行政官司律师,被农民均按规定领取并签字按指印,当事人季女士等人也均已按规定领取,再责令某县履行公告行为没有现实的意义。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第3目规定,2015年3月17日温州市决定: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结果】

温州市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季女士等人在某县没有发布公告的情况下,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全力努力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关征收土地发布公告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所以说,***的明文规定必须遵守,这不仅是***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必然要求!

附:温州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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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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