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几类:违法占地的建筑、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违反规划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对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问题,一般包括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罚、买卖合同效力、租赁合同效力等。今天我们就以一起人民审理的交易违法加建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案例简介
甘肃省林某、陈某与甘肃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陈某以1010万元的总价购买某公司的房屋。后双方发生纠纷,某公司以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以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林某、陈某不服,向二审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了林某、陈某的上诉。后林某、陈某向人民申请再审。再审审理过程中,甘肃某公司提出,涉案房屋共九层,其中第九层为加盖,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违法建筑的合同应为无效。
裁判观点及结果
人民认为:涉案房屋除加建外其他部分系合法建筑,加盖部分违法不应导致全部合同无效。第二,买卖违法建筑物的合同并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肇东市行政诉讼,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其后的50号调解书中,均明确加盖部分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该加盖部分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保留使用建筑物,亦不应因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人民最终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分析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需要判断买卖合同处置的房屋的合法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可分为两种。种违法建筑就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物,其经过行政处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成为合法建筑;第二种违法建筑是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其只能被依法拆除或没收。
本案中的房屋加建部分就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建筑物,其已经过行政处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未要求限期拆除。对于这类违法加建的房屋,其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如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释等,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们先谈一下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或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给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
其次,我们讲一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原告具有请求资格受害的公民,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有明确的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案件律师,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已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属于人民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或者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由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人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货币补偿是我国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主要方式,其主要优点是操作简单方便,被征收人拿着货币来购买住房可以不受地点、户型、面积、朝向等方面的限制,同时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征收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关于货币补偿的数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收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商业用房涉及到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该部分费用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此项由地方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并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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