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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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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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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韶关违建-违建***律师事务所-违建***律师(优质商家)

产品编号:824095669                    更新时间:2019-08-05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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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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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违建违建

近年来,随着农村的城市化发展速度,地方***为了刺激经济,盲目搞开发建设,加快上项目,部分企业急于扩大经营,置***关于土地使用***于不顾,与老百姓签订一个简单的土地租用协议以后,便在集体土地上大肆开发厂房、与住宅建设。

某企业于2012年,向徐强家(化名)租赁了6亩田地,用来厂房建设,每年***租金一千多元,厂房建设以后并投入使用几年以后,就不在***租金,他感到吃了哑巴亏,不但每年的租金没了,冀州市违建,土地也付诸东流了。(通常以租代征的租金往往会比较低,时常还有拿不到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切记:农民朋友不要贪图那微薄的租金,要明白:以租代征其实是一种欺骗的强制征收行为。

看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对以租代征的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什么是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二、常见的“以租代征”的几种形式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三、农村土地以租代征有什么危害?

四、以租代征注意事项解决办法:

遇到以租代征,该拒绝的时候就要拒绝;

如果土地已经租出去了,*********的一些租地合同不具备***效力的,

可以向起诉确认租赁土地协议无效,要回自己的那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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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违建***强拆造成损失,谁负有举证责任?


裁判要点

在行政赔偿***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损害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对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客观上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法对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举证,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就建筑物内损失情况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行政***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要依法妥善处置并保全证据,违建***律师咨询,以证明其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已尽慎重、妥善之注意义务,对建筑物内财产已予清空并妥善处理。

行政相对人在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损失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用以初步证明其主张的建筑物内财产损失情况,行政***对此未予举证,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法行申1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勋超,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违建******咨询服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号。

法定代表人宋博岩,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黑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毕勋超因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以下简称南岗区***)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院(2016)黑行终235号行政,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市中级人院一审查明,毕勋超为南岗区××街21号3单元1层1号房屋承,案涉拆除部分为该房屋门斗。2013年12月9日,违建***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出具《查询回复证明》,内容为对鼎新三道街地段征收工程项目内七户住宅土地档案查询,毕勋超等三户无登记。2013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南岗分局向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局出具《查档情况说明》,内容为根据名单及地址查阅规划审批档案,未查到毕勋超等7人的规划审批档案存档。

2013年12月17日,南岗区***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内容为:经查,在南岗区××街地段征收***工程项目内7处建筑物、构筑物(详见***建筑物、构筑物明细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在2013年12月20日17时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区***将***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公告所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2013年12月20日前到南岗区××××号进行陈述、申辩、举证,逾期视为放弃。

2014年1月21日,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指挥部制作《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拆除违建房屋实施方案》,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南岗区***(2013年12月17日)发布的《限期拆除公告》精神,为加快推进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改造工作,定本方案。工作任务为拆除鼎新三道街地段工程项目范围内的2处违建房屋,参加单位包括南岗区棚改办、征收办、局等十余个部门,同时对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也作了规定。

2014年1月22日,南岗区******区棚改办、征收办、局、分局等多部门将毕勋超所建门斗强制拆除。毕勋超不服,***至哈尔滨市中级人院,请求确认南岗区***强制拆除封闭阳台行为***,并要求南岗区***返还从毕勋超家中拿走的财物(庭审中毕勋超明确要求返还的财物具体为一块重约8公斤的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

哈尔滨市中级人院一审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南岗区***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毕勋超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过程中,并没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南岗区***拆除程序违反上述***规定。南岗区***虽然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但未依法向毕勋超送达相关文书,该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应当履行催告义务,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方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南岗区***在实施强制拆除毕勋超所建门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实施,其行政行为程序***。

第二,关于行政赔偿。虽然南岗区***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但毕勋超向该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南岗区***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要求南岗区***返还玉石、8万余元现金和三条德国牧羊犬的***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南岗区***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毕勋超要求南岗区***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项、《人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于2014年1月22日强制拆除毕勋超房屋的行政行为***,驳回毕勋超的其他***请求。


那些年,很多***都伴着血泪,江西等地更是屡屡出现一些闻名***的***事件,的、对峙的并不少见。

此前我写过,***说到本质上其实是一场“交易”,你拿走我的房和地,你当然要给我等价的交换条件。一方觉得公平还不行,必须另一方也这样认为。

但是,在过往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出事的那些地方,***部门在其中扮演了非常不光彩的角色。本来是开发商开发,***部门却充当了马前卒,一屁股坐在开发商怀里,对付老百姓。

因为背后的蝇营狗苟,开发商和相关部门联手挤压***户的合法空间,除了大打心理战,有的地方还使用了不少性质的手段,恐吓、胁迫、强拆。走到***后,老百姓***无门,只好以命相争,酿出了很多惨痛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每一滴鲜血流过的地方,再干涸,也会开出***之花。于是,在***舆论倒逼之下,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征迁安置逐渐有了***依据。***的边界渐次清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但即使是这样,近些年来,个别地方依然轻易踏破***底线。动辄使用机器,以“气势”推进形势,以“心理”攻陷法理,以“精神”蚕食理智思考……为了速度不顾程序,打着***工程的旗帜大打擦边球,以牺牲群众利益换取政绩。

此前公众号“新区晚参”写过一篇文章:***不是攻山头。(详情可点击《***不是攻山头!》)彼时讲到,只要政策确实具有含金量,标准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现实,获得感能让老百姓真实接收到,***基本就会顺畅。就像上文讲到的,你拿走我的房、地,当然要给我等价或更高一些的条件,只要这个“交易”是公平的,条件是对等的,对未来是有保障的,用不着遮遮掩掩,绝大多数人都会支持和拥护。

***之所以会有矛盾,说到根子上还是公平度的问题。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绝大多数人心里都有杆秤。从这些年的案例看,没有几个人在拿命胡搅蛮缠,如果不是开发商压榨的痛不欲生,谁愿意以死相搏?也正是因为他们的抗争,才换来了中国***的立法进程。

雄安新区离***很近了。我们雄安是千年大计,是***大事,是各个方面的准样板,相信在***问题上一定会高标准、严要求。所以,雄安的***,工作方式可以千变万化,但一定要严格守法、合规,按***程序办事。多讲事实,少摆道理,让老百姓更多是因“事实”而动,用含金量和获得感打动人。

***后,就读者关于***的留言,谈一下我的个人看法。很多读者近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征迁安置过程中,是先补偿后***,还是先***后补偿?没有拿到***款可以搬家吗?

这一点,我国***明确规定,在***时要遵循“先补偿后***”的原则。换句话说,***必须以补偿为前提,在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并签字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让老百姓搬家,也无权进场***。一定要把***补偿标准及安置问题谈清楚,才可以推进后续行动。

再怎样讲,在***过程中,老百姓一方是相对弱势的,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因此,***既是红线,也是底线。希望官民之间把握好、遵守好,互相约束,相互促进,谁也不去先***规则,就都是守法的,就能保证***依法依规顺利推进。

其实,我个人始终认为,***并不是心理战,而是实打实的良心账。不用耍啥花活,只要是好政策,摸着良心把账算完了,老百姓的字也就签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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