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宅基地***强拆被判赔-宝安区宅基地-宅基地房屋继承律师

产品编号:906525569                    更新时间:2019-09-13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宅基地宅基地

【案件背景】

鲁先生是梅河口市某村的村民,为响应***和***号召,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的方式,***补偿费用,从本村另一村民处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3.2亩,种植杨树、火炬树、樱桃树等树苗,大力发展农业种植。2015年梅河口市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在修筑河道时,在没有出示任何从事建筑的合法手续,也没有经过鲁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故意损毁了鲁先生的苗圃地和苗木。随后鲁先生要求协商洽谈赔偿事宜后再行施工,不料遭到了漠视。无奈之下,鲁先生决定委托律师帮助其讨回应有的合法权益,并找到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李吏民律师和陈军律师为其***。北京***律师

【办案经过】

京坤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为鲁先生制定了详尽的***方案,并先后帮助鲁先生申请查处,并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等程序。2016年4月21日,鲁先生了解到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4日对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但京坤律师发现,该决定书在事实、程序和处罚的种类上均是错误的,属有意偏袒、枉法行政,同时更是严重了鲁先生的合法权益,应被撤销。随后,京坤律师帮助鲁先生以市住建局为被告、以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并递交于梅河口市人民,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是住建局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面对鲁先生提起的***,市住建局辩解道:其已经对第三人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修建堤防防洪工程的建设行为进行了处罚,而鲁先生的苗圃并未在行政处罚范围内。是啊,鲁先生的苗圃当然不属于被处罚的对象。难道只有被处罚了、被罗列到处罚书中才有权提起***么?市住建局似乎忘却了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该处罚决定必然使鲁先生错失发声和救济的机会,对鲁先生的生产、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其作为原告无可厚非。北京***律师

市住建局还提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5年6月4日下达的,且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被处罚单位申请的复议期间和起诉时间,而鲁先生于2016年5月23日提起***,已超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告知的期限。不难发现,市住建局的辩词前后矛盾,既然明知处罚不涉及鲁先生,那又怎能用告知被处罚单位的救济期间来约束鲁先生呢?

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为第三人也发出了不少声音,其中不乏高风亮节之词。同时第三人还指出鲁先生主体不适格。第三人认为该建设工程是防止暴雨来袭冲垮水库、堤防,危及梅河口市人民的生产生活,是完成梅河口市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的大计。可是为了给人民造福就要先侵害一部分利益才可以进行么?

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答辩,京坤律师一一提出了辩论意见。首先,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被告没有对第三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罚款。其次,针对被告提出鲁先生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京坤律师认为,鲁先生是通过庭审知道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起诉期限应该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遂并未超出***规定的期限。第三,针对被告和第三人提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京坤律师认为,鲁先生承包土地发展种植业,由于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修建堤防防洪工程,给其种植的苗木造成了损失,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以该身份提起***,理由充分。

不凑巧的是,由于开庭冲突,京坤律师无法参加庭审。这无疑是对律师和当事人的试炼,但京坤律师为鲁先生制定了庭审方案,并拟定了庭审发言提纲和意见,对鲁先生的庭审活动进行了的指导。虽是遥控指挥,但因事先充分的准备给鲁先生增添了不少的信心。

【胜诉】

一场精彩的庭审过后,2016年11月1日,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梅住建字[2016]第001号决定书,撤销了2016年6月4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下,鲁先生便得到了期待的结果。是京坤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打赢了这一仗,也为后续程序的进行作出了稳健的铺垫。北京律师

2016年11月20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作出:被告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4日对第三人H***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梅建规行罚字(2015)第(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

附: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行政书



宅基地宅基地宅基地




该细则规定,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补偿的,对原旧房按价值予以补偿。***补偿款自改造项目腾空截止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在规定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未按期腾空的,***补偿款自房屋所有权人实际腾空房屋交付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

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实施单位在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区块内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土地性质可以为划拨或出让。原旧房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旧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按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执行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实计算、结清新旧房屋价值的差价。

原旧房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均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补偿方案批复公告之日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属可视为合法的,评估单价参照合法产权房屋扣减每平方米200元确定。

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的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2次。

//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675元//

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24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房屋所有权人签约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月起36个月。产权调换过渡期间周转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

产权调换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视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由房屋补偿方案确定。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

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宅基地***强拆被判赔,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翻倍后每户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计算。由实施单位提供周转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临时安置费。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宅基地***咨询,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宝安区宅基地,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对于增强行政***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宅基地***强拆被判赔-宝安区宅基地-宅基地房屋继承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北京京坤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李吏民。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主营产品: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