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月末,刚过完谷雨,正是田地里青苗生长的好季节。居住在四川省某县的钟先生,耕种在该镇土地的青苗却遭到严重破坏。究竟是什么情况呢?原来在2015年4月26日,某镇政府基于防洪工程要求,将钟先生0.62亩土地上的青苗进行了清表。钟先生虽然得到了镇政府发放的青苗补偿款12160元。但面对这一现状,钟先生不满意,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律师
钟先生决意在北京寻找满意的律师团队维权,最终找到了北京知名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史西宁、杨景华律师接受了钟先生的诉讼委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尽心尽力地履行律师职责,维护钟先生的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两位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指导当事人提起确认县、镇政府的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某县辩称,没有参与清表和强行征用土地的行为,己方依法组织警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某镇政府辩称,己方实施清表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了该组的租赁土地方案及租金标准,同时钟某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四川拆迁律师
两位律师针对该县和镇政府的答辩意见,搜集案件证据,积极应诉。
1、搜集证据,证明某县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在钟先生的配合下,史西宁、杨景华两位律师提供并经质证的清表现场照片,证明某县领导及工作人员均出现在土地清表现场。某及其工作人员持等磁具围绕清表地块站立,并对正在实施清表的挖掘机进行护卫,足以证明。某县维持秩序的行为实施实质是与某镇政府共同实施土地清表行为过程中的不同具体分工表现,证明某县参与土地清表行为。
2、依据法律,分析本案属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虽然本案中钟某与某镇政府就土地清表问题达成口头协议,土地纠纷拆迁补偿,貌似是民事行为。但是根据史西宁、杨景华律师分析,就本案而言,某镇政府就建设防洪工程的需要而对钟某耕种的土地实施清表,行为目的是实现防洪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效果是能够对钟某相关土地利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分析该口头协议属于行政行为,该案件属于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3、对于土地的清表行为合法性认定
县和镇政府对土地清表行为没有提交职权依据。土地清表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催告、公告等执行程序,土地的清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四川省拆迁律师
【结果】
两位律师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致使审理最终支持了钟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某县和某镇政府实施清表行为违法,同时双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至此案子圆满结束。
附:四川省某市市中区人院行政书
土地土地
广东省以粤府土审(01)〔2019〕199号文批准我市2017年度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城镇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征收土地位于东镇街道城郊社区果场二、果场一居民小组,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河一、河二、河三、廖屋、岭一、岭二、屋地?居民小组。用地四至及范围:详见红线图。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本次涉及信宜市东镇街道城郊社区果场二、果场一经济合作社,东镇街道大坡山社区东风1、东风2、河一、河二、河三、廖屋、岭一、岭二、屋地?经济合作社,总面积2.3753公顷(其中耕地0.1020公顷、园地0.2861公顷、林地0.4030公顷、其他农用地1.3408公顷、未利用地0.2434公顷)。(面积详见补偿汇总表)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宜市关于修正信宜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信府〔2016〕41号),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旱地69.90万元/公顷、园地53.80万元/公顷、林地25.2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96.15万元/公顷、
【案情概要】
王先生是济南市槐荫区某街道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2010年政府称旧城改造对该地段实施拆迁,但由于补偿过低,王先生和拆迁办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始终没有谈妥,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办为了达到逼迁的目的,麻章区土地,多次采取挖沟、断水、断电等方式、甚至砸窗、破门,给王先生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的生活秩序。王先生迫于无奈,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聘请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办案过程】
一、申请公开相关拆迁许可政府信息
2013年6月2日,李律师以王先生的名义,通过邮寄方式向济南市城乡建设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延期许可及所有报批材料,企业搬迁如何赔偿,后者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但一直未给予任何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城乡建设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遂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要求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山东住建厅经过复议认为济南市住建委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遂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济南市住建委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无奈地公开了拆迁许可及办理拆迁许可的相关政府信息。从其公开的信息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用于投融资中心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二、对临时拆迁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李律师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遂指导委托人依法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济南市国土局困兽之斗
济南市国土局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强拆夺理,无理狡辩:1、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的拆迁行为是建设施工行为。其作出的临时用地批复指向对象是城投中心,目的是限定该单位申领拆迁许可的位置及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该批复仅是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土地纠纷补偿政策,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并未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2、申请人不是该批复的行政相对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四、复议机关依法决定确认临时用地批复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的辩驳是苍白的,其在作出批复是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没有签订临时用地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7条之规定。复议机关最终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临字【2010】20号《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某片区土地熟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拆迁临时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人城投公司是拿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上述临时用地批复作为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来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临时用地批复不是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且该临时用地批复已经被确认违法,其取得的拆迁许可因缺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而违法,为委托人维权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本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土地纠纷拆迁补偿-洪梅镇土地-土地争议律师政策(查看)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土地纠纷拆迁补偿-洪梅镇土地-土地争议律师政策(查看)是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今年全新升级推出的,以上图片仅供参考,请您拨打本页面或图片上的联系电话,索取联系人:李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