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研究,决定实施金寨县马鲜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现就项目建设土地预征收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项目位置金寨县马鲜公路提升改造项目位于梅山镇马店村、麻埠镇桂花村、鲜花岭街道,面积约400亩(具体以实际勾绘为准)。
二、***实施县***成立金寨县马鲜公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土地预征收工作组,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和政策宣传、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协议签订等工作,其组***员如下:组 长:陈永开副组长:陈永忠、王成华、杜晓峰、余昌福、程 剑、陈勇军成 员:卢卫东、王荣政、易道军、贾世成、李 青、段胜元、李贤兵、郭明会、梅拥作组下设两个业务组,分别负责梅山镇境内和麻埠镇境内的土地征收业务工作。
三、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9年8月26日前)。制定土地预征收工作方案,抽调相关人员,召开动员会议,做好土地预征收各项准备工作。
(二)测绘定界阶段(2019年8月27日-8月31日)。根据项目规划图,实地勾绘界址,确定征收范围,划分地类,测量土地面积。
(三)调查登记阶段(2019年9月1日-9月22日)。召开涉及村、组及被群众会议,宣传补偿政策,开展附属物清点登记及分户测量面积。
(四)签订协议及迁坟阶段(2019年9月23日-9月30日)。及时反馈附属物登记结果,核实错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
(五)整理归档阶段(2019年10月1日-10月10日)。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将资料整理归档,将补偿款拨付到村级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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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秦女士等20多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占。但未对秦女士等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经过多年未果,经人介绍遂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
【办案过程】
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
二、未进行公告,向市***申请复议。
委托人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平阳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于是,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平阳县***未进行公告***。
三、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
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平阳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评估不合理咨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是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基本案情
2011年商洛市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原132号,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10月15日,原告屈涛***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涛)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原地***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企业动迁补偿标准,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被告应依法提起***,被告迳行***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被强拆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企业***补偿标准,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拆除原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被强拆房屋的***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人和其他***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上的明确***,***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设定。***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应当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的情况下,乳山企业动迁,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工作中,一些当地***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制***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强制***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理念,防止自我扩张。
注:来源于陕西省人院发布的8七典型行政强制措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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