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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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宅基地房屋***律师-马尔康房屋-房屋***律师

产品编号:919574169                    更新时间:2019-09-1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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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房屋房屋


【案情简介】

2015年的某日,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了这样一位特殊的当事人。孙女士是吉林省长春人,刚刚经历了丧夫之痛的她觉得好像天塌了一半,然而更大的意外却毫不留情的降临在她身上:她和丈夫共同居住和经营的房屋竟被认定为建筑,即将面对强拆的命运。失去了亲人的她又将失去合法财产吗?当然不行!为了守护住丈夫留下的房屋和土地,孙女士决定坚强面对,她来到了京坤律所,找到了主任律师李吏民寻求帮助。李律师和史律师同情她的遭遇,下决心势必帮助这位坚强的女士寻回公道。北京***律律师

【律师风采】

李吏民律师召开专项案件研讨会议,会上针对孙女士的案件集体讨论、集思广益,积极寻求简便快捷的途径以解决强征强拆的燃眉之急。对于绿园区***作出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违建认定书》)不服,李吏民和史律师律师协助孙女士向长春市人民提请复议。李律师指出:首先,绿园区***主体不适格,房屋******咨询,其作出《违建认定书》超越了法定职权;其次,该认定书的相对人是已故的孙女士的丈夫,当然不具有主体资格;第三,对涉案房屋的认定没有进行调查,属事实不清;***后,其所依据的规范定文件与《城乡规划法》相抵触,不能作为作出违建认定的依据。

李吏民律师和史律师条理清晰的指出绿园区***在此次行政行为中的诸多错误,并通过搜集的相关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面对区***长篇阔论的狡辩,也是有理有据直指要害,成功说服复议***认同了正义的我方立场,更使得复议***在复议决定书中示明“区***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足,有待学习和提高”之意,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建认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还与孙女士一个公道。

一纸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书,不止守护住了孙女士的房屋,更重要的是给了她心灵上的安慰:***从来都是正义的,而的律师就是正义的守护者。***补偿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建筑作了如下规定: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行政***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直接向人民提起***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长春市行政复议决定书





房屋房屋




根据福建省以闽政地〔2019〕680号文批准的莆田市木兰大道华亭段《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城厢区华亭镇南湖村、西许村、油潭村、园头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31.690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00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6906公顷。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被村集体的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前锋区房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物荔枝、龙眼平方米已投产55枇杷、柚、香蕉平方米已投产35芒果、石榴等杂果平方米已投产25荔枝、龙眼株大苗、中苗、小苗15、10、5枇杷、柚、香蕉株大苗、中苗、小苗10、8、5芒果、石榴等杂果株大苗、中苗、小苗8、6、4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莆田市***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



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工作顺利进行,依法维护腾退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 及人口的认定

(一)自发布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公告之日起,停止办理本村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下列人员除外:

1、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人员所新生的***。

2、与持有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结婚的人员。

3、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现役士兵。

4、由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少管人员。

(二)人口认定

1、本村村民

(1)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原籍和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包括因兵役(现役士兵)、服刑(正在服刑人员)原因户籍暂时迁出的村民。

(2)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有存续婚姻关系的人员。

(3)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4)因与第(1)项规定的人员婚姻关系迁入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5)由第(1)项规定的人员非直接衍生的子女且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户籍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员。

(6)若原籍和均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村民已故,与其原有存续婚姻关系且未再婚的人员和其直接衍生的子女腾退公告发布之日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或已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来迁入人员

参照京发〔2003〕13号文件精神,凡1984年(不含1984年)以后迁入黑桥村、南皋村并拥有本村房产的本人,及其已迁入黑桥村、南皋村的直系亲属。

3、空挂户

腾退范围内无宅基地房屋但在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的人口为空挂户。空挂户不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房屋补偿、奖励及补助补贴,其中外来空挂户人员不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权利。

(三)户数的认定

(四)被腾退人认定人口的公示制度

由中交沃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腾退人)委托黑桥村、南皋村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上述条件统计认定人口,并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于群众检举和质疑的,由黑桥村、南皋村棚户区改造腾退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调查核实并确定。

二、 住宅正式房屋的认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正式房屋:

1、三面有墙,有屋顶;

2、有正式门窗;

3、柱高2米以上。

(二)正式房屋面积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式房屋,同时符合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记入正式房屋面积,对超出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面积不予任何补偿。

三、定向安置房购买规定

(一)定向安置房安置标准

1、属本村村民的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在黑桥村、南皋村腾退奖励期限结束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黑桥村、南皋村村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为独女未婚人员的,每人可多购买定向安置房50平方米。

2、自腾退公告发布之日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奖励期结束后出生的***一律不得享受定向安置房指标。

3、外来迁入人员,购买定向安置房的标准面积为每人40平方米;如其购买黑桥村、南皋村净资产,宅基地房屋***律师,其本人可购买50平方米定向安置房面积。

4、在腾退范围内,空挂户中属本村村民的(经公示认可)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由指挥部认定后,可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面积购买定向安置房。

5、被腾退人未在本村的情况,按以下两类处理:

(1)被腾退人原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的,可以选择***补偿安置或定向安置房安置方式。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只给予其本人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不给予其它未在本村人员安置。

(2)被腾退人原籍不属于黑桥村、南皋村,且未迁入的,不论其家庭成员是否迁入,只能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6、被腾退人选择户型原则为:所选户型标准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标准安置面积。

总标准安置面积=认定人口×人均标准安置面积

(二)各户型标准面积

详见《崔各庄乡黑桥村、南皋村定向安置房选购细则》。

(三)安置房均价规定

每户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本村村民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原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均价为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平方米。外来迁入人口因户型设计导致户型实际面积超出标准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均价7000元(柒仟元整)/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不足应安置面积的,腾退人不再另行给予被腾退人补偿。

(四)被腾退人按照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的顺序,在按期交房后选择定向安置房。

(五)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按照设计图纸确定,待房屋完工后按实际测量面积缴纳购房款。

(六)凡选择定向安置房安置的被腾退人,自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由腾退人向安置房物业管理单位***。若因被腾退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交房手续,计算时间不顺延。

(七)被腾退人按照规定***购房款后,不足安置房成本价格部分,由腾退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结算协议,按照被腾退人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将剩余金额***给安置房建设单位。


宅基地房屋***律师-马尔康房屋-房屋***律师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房屋***,土地征收,行政***”就选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多年来,北京京坤坚持为客户提供好的服务,联系人:李吏民。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北京京坤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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