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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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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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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巴塘房屋-房屋拆迁维权-房屋拆迁补偿维权

产品编号:925137869                    更新时间:2019-09-20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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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房屋房屋



【入选理由】

在拆迁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机关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拆迁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政府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拆迁律所后,最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维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法律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政府申请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诉讼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获取政府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维权。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诉讼,起诉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政府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政府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房屋拆迁如何维权,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维权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维权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专业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法律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政府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政府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房产维权律师,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法律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房屋房屋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国家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可谓投入了不小的力度,虽然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起来了,但很多农村地区都不得不面临征收拆迁的问题。而说到拆迁,农民朋友自然最关心的话题就是拆迁补偿了,目前国家为了完善这类拆迁补偿问题,也是出台了不少新的拆迁政策。据悉,9月,宅基地拆迁政策迎来4大变化,3种拆迁方式被禁止!一起来了解下吧。

1、房屋未经证明可获补偿

这类房屋是指过去遗留下来的旧房和祖屋,由于当时的政策缘故,这些老房子的房屋证明文件是不完整的。但只要这类房屋建设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便可以得到充分的补偿。

2、单方变更赔偿制度

从明年起,房屋拆迁补偿有单方变更为双向补偿,简单来说就是不进可以获得房屋拆迁的补偿,也可以获得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其中拆迁补偿不进包括农村住房,主要还包括农民的固定财产、房屋装修和其他财产等。

3、拆迁方式发生了变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国家强制禁止三种拆迁行为:强制拆迁、先拆迁后补偿、最后拆迁。而这三种拆迁行为的禁止也使得国家拆迁工作变得更具有人情味和理性化。

4、三种新的赔偿方式

①经济补偿:根据对农民利益的损害程度,直接给予货币赔偿。

②等效替代:根据规划区退款较多、补偿较少的原则,农民选择购买商品房以弥补损失。

③安置补偿:拆迁期间补偿2万元的安置费用。

总而言之,宅基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自土地确权之后,宅基地的价值日益凸显,若大家在面临到拆迁问题,一定要保障自身的宅基地权益不受,同时按照正规流程申请拆迁补偿。


【事实概要】吴先生(化名)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某镇某村有承租及自建厂房,承租及自建厂房用地经过绍兴市某区审批,原为旧村改造住宅公寓及公共用地,面积共0.5公项,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因31省道工程建设该片区房屋涉及征收。因补偿安置标准不合理,吴先生与征收方未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慕名找到北京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代理其维权。

【办案过程】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有条不紊地展开法律程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了解到绍兴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了33060220110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绍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地块上进行建设。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及时向越城区起诉,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回合,李律师按时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被告绍兴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的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相关证据材料,事实不清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一审仅仅认为是程序瑕疵,房屋拆迁补偿维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回合,针对一审错误,李律师团队及时起草上诉状指导当事人向绍兴中院上诉,明确指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交通专项规划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审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第三回合,该案发回重审后,被告绍兴市规划局补充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规划纲要(2003 —2010)等证据材料,越城区仍认为规划未公示属于程序瑕疵,再次作出错误,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

第四回合,针对重审,李吏民律师召集团队律师分析案情,再次有针对性地有理有据地起草了上诉状,依法向绍兴中院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对原告主体是否适格,被诉规划许可是否有事实根据,布拖房屋,在作出规划许可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代理律师明确指出未进行规划公示是严重程序违法,而非是程序瑕疵。二审采纳上诉人代理律师观点,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违法。至此,本案经过四个回合,最终确认绍兴市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违法,为吴先生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文/李吏民律师

附:一审越城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书。

附:二审绍兴市中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一审,发回重审的书。

附:绍兴市中院二审终审,撤销一审,确认涉诉规划许可违法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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